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豪、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164號 原 告 迅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訴訟代理人 吳心淳 孫幼倩 張銘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