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2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