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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利亞婚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被告
曾淑怡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 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竹北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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