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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4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莊采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長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46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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