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莊采霏
- 被上訴人
- 趙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4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侵權時間」欄位所示時間,以文字或言詞陳述如附表「內容」欄位所示內容,對上訴人為誣告、偽證、濫訴、威脅、恐嚇行為,而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信用、身心健康、人格權利,上訴人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被上訴人應賠償附表「主張損害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伊並非附表編號5、6所載背包客棧論壇上匿名「david8720」之人,此部分行為與伊無涉。除此之外,伊之行為均屬依法行使訴訟上權利,且伊對上訴人提起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訴,據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認定上訴人有罪;而上訴人對伊提起妨害名譽、恐嚇之告訴,則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57號為不起訴處分,足證如附表編號1至4、7至26「內容」欄位所為陳述,並非不實或故意虛捏。況依上訴人所述之侵權行為時間,距離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其請求權行使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情形者,倘行為人合乎上開情形,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再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訴訟之本質原含對立,藉由雙方攻擊、防禦之往來,發現訴訟上之真實,倘過於箝制訴訟中之言論,難期訴訟權完整行使,因此,除案件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故意就與本案爭訟無關之事實,虛構陳述詆譭他人之名譽,而為法所不許外,若當事人係就訴訟爭點為攻擊防禦,且非故意虛捏,應認未逾正當訴訟攻防之合理範圍,縱因此影響他人名譽,亦非不法侵權行為。
㈡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5、6「侵權時間」欄位所示日期,在「背包客棧」網站上,以暱稱「david8720」張貼如附表編號5、6「內容」欄位所示之陳述,而故意侵害上訴人名譽、信用、身心健康、人格權利云云,然被上訴人否認該網路匿名「david8720」之人為伊本人,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其主張被上訴人有上開侵權行為,即不足採。
㈢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如附表編號1至4、7至26所示之陳述,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並有該等筆錄及書狀在卷為憑(見附表「出處」欄位所示卷頁),惟細考被上訴人該等言論作成之過程及內容,或係被上訴人於上訴人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偵查、審理過程中,以告訴人或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或係被上訴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訴訟之原審審理過程中,以附民原告、被告或反訴原告身分所為之主張及答辯,其內容均可認與訴訟上爭點相關,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所為之陳述,確屬憑空杜撰或任意虛構。況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所言不實之陳述內容,確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刑事判決所採信,並認定上訴人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確定,有該判決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15頁)。至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加重誹謗、恐嚇罪之刑事告訴,則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557號對被上訴人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3-91頁),益徵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至4、7至26所為言論,屬告訴權、訴訟權之正當行使,且未逸脫訴訟上攻防之合理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自非不法侵權行為。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侵權時間 內容 主張損害金額 (新臺幣) 出處 1 105年5月17日 (105年度他字第3546號案件偵查庭) 檢察事務官詢問:「問:你(即被上訴人,下同)告被告(即上訴人,下同)的罪名為何?答:誹謗及洩漏個資。問:你跟被告有何旅遊糾紛?答:我、被告等共13人透過網路認識,組團到瑞士、法國自助旅行,行前已經把機票旅館訂好,費用也清好了,但大家不想跟被告同行,覺得她不好相處,已經買好的機票跟旅館就沒辦法更改,其他行為就各走各的,回國之後被告就上網罵我們。問:洩漏個資是哪部分?答:被告在她的蕃薯藤、痞客邦部落格洩漏我的姓名及照片。問:你們雙方有何民事訴訟?答:她告我們民事損害賠償,目前還在訴訟中,理由我也不知道。問:你告誹謗的內容為何?答:被告說我們詐欺,說我們是慣竊,說我們是聯合起來,詐騙集團。」 100萬元 原審卷第347-348頁 2 105年6月21日 (遞交臺北地檢署之書狀) 被上訴人書狀記載:「本人(即被上訴人,下同)與被告(即上訴人,下同)之原由,乃為一次自助旅遊事件,我們十三個來自台灣各地,原本不認識也毫無利害關係,被告是發起人,但在二次行前會議及一次外出練開手排車的相處後,無人願意與其同車,同房,所以在出發日前十五天,大家退出,並結清所有款項,但機票與訂房已有部分刷卡,是必須出遊,我們同樣的天數但行程增加了義大利,您想她會四國語言,全程可以免費翻譯,為何大家還是想避開她?」 原審卷第381頁 3 106年2月9日(105年度他字第11882號案件偵查庭訊) 檢察官詢問:「問:你是否認畢信隆?他在背包客棧的帳號為何?答:認識。他的帳號好像是TV什麼5,我不是很清楚。問:是否認背包客棧使用者David8720?答:是我網路上的攝影朋友,他的真實名字我不知道,我們在背包客棧聯絡。…問:就莊采霏對你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有何意見?答:我沒有意見,我把證據都提供給檢察官,是檢察官起訴,他招了20多人,最先6人離開,後來剩12人,到7-8月時他又私自邀畢信隆進來頂替我,沒經過大家同意,大家機票買好了,旅館都訂好了,因為我在背包客棧發表開車的經驗,大家不同意畢信隆代替我,我們就跟畢信隆講說可以讓他參加,但後來畢信隆說莊彩霏都沒替他訂房,我們說畢信隆要自己帶睡袋,租了3部車,租了車之後坐車的分配又有不同意見,沒有人想跟莊采霏在一起,莊采霏就自己一人出國,我們12人自己租車,我們整個旅程跟莊采霏是完全分開,他回來之後就告我們,而且在各個網站說們13人是詐騙犯。」 原審卷第349-350頁 4 106年6月19日(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9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被上訴人答:「⑴沒有,我沒有侵占莊采霏錢。⑵也沒有欠債不還。⑶莊采霏代墊的訂房費,這事情不是我處理。⑷我不清楚我們有無全部償還。⑸我不知道徐冠蕙有無發電子郵件通知全團的人,要偷偷溜進飯店。⑹沒有,我們沒有偷溜進飯店。⑺我不知道主辦版上說不可以做損害別人,來讓自己輕鬆的事,也不知道不能偷溜進飯店。⑻沒有。我們沒有單人房住雙人。⑼我不清楚我們有沒有3人房住4人。⑽沒有。我沒有把名字自己公開在背包客棧。⑾我認識被告,第一次是102年6月見面、第二次見面是同年的9月。⑿第二次見面的時候,就是要結帳。⒀我把旅館費用交給負責訂旅館的人。⒁而且,訂旅館的人有三、四人。⒂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的部分沒有不實的地方。⒃上面所寫的犯罪事實是實在的。⒄被告張貼那些文章,內容都不是事實。⒅我的名字沒有自己公開在背包客棧。⒆我的工作不是訂車。⒇我沒有拒絕做自己分內的行程工作,如訂車。徐冠蕙、何湘萍沒有在版上多次請我訂這次旅遊用車、刷卡。被告沒有請我配合列印訂房表。因為訂房不是我的事情。2013年第2次行前會,9月8日我們13位對外宣稱,趙長永借車分文未收,是事實。上開2次行前會(租車)我沒有收錢。我沒有跟大家拿走四、五千元。因為租車,然後是無償。被告說她花很多時間籌畫這個旅程。後來我們沒有跟他一起。後來我們法有跟他一起,就說我們詐欺她、騙她。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大家意見不合就分開了。因為大家都不跟你在一起。不能因為大家都不跟你在一起就說她花很多時間籌畫這個旅程。說我們假自助、真詐欺。我回來之後沒有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我不曉得david8720這個暱稱是誰。不清楚我的朋友有無幫我發表過文章。我不清楚我的朋友有無在網路上幫我發表過文章,有無公開恐嚇、威脅要讓莊采霏不得安寧。有,我有將起訴書寄給udn部落格、蕃薯網、痞客邦、背包客棧(各大網站),目的請將被告的毀謗文章撤掉。寄給那些網站的署名就是我的名字。我不記得主辦莊采霏有無在第一次行前會在版上寫清楚,若是缺乏把團體當作跟任何關係一樣,需要關心經營的共識,只當是一個方便自己的地方,這裡恐怕不適合你。我記得我有無寫或是有何不滿,也趕緊想清楚,不用怕退票,可以自己走,可以找多的是的其他人走。不記得莊采霏已寫說結伴自助旅行,對於團體中的事情,如果存事不關己的態度,除了前面講(的)自己走,或是(可以)請(找)旅行社帶著走。我該做的事情,我都有做。我沒有要莊采霏帶對講機,全程26天給我們呼叫傳喚,當我們的免費台傭。我沒有用你的資源。大家分開,我們就自己走。不用跟被告在一起。這是被告用一個標題,誆(騙)我們進來。讓我們幫你開車。完成你自己想去玩的願望。在玩的前置過當中,大家個性不合。就言明分開。這樣有什麼好告的。(因為)已經分開。(所以)就沒有完成什麼願望。沒有。分開了。(是)自助旅行。被告在背包客棧上的行程,就說開車的不用做什麼事情,只要開車就好。是的因為自助旅行機票都訂好,旅館也訂好了,臨時加一個人進來,也要其他的團員同意。不知道。當然要配合,但是個性不合,大家怎麼跟妳配合。是的,我參加(妳開的團)需要妳同意才能進來沒有。被告沒有經過大家同意。就拉畢信隆進來,意思就是要把我踢出去。但是大家12個人都不同意。因為都已經訂好機票旅館了。怎麼可以再拉另外一個人進來。所以其他人都不同意。因為被告的作為、性格不能為大家所認同。有,我有在民事庭答辯狀寫說自助、無私、無償地分享,是該客棧的常規。有,我有遵守常規。沒有,我沒有利用、剝削莊采霏,佔她便宜,圖己私利。不懂,沒聽過giveandtake禮尚往來的人際關係。不是,所以我不認為這是應該的,就是別人應該是免費、義務、服務我的需求,來滿足我的願望跟我的夢想。這是應該的。因為我們的個性不合。就各走各的。沒有,已經分開了。就沒有所謂的違約。沒有,我沒有欺騙民事庭法官。我的答辯狀沒有這樣寫過。我打電話被告家,不是為了上開所說的事情。我打電話給被告是因為要租無線對講機的事情。我答辯狀沒有寫過被告是整日幻想、謊言度日的騙子。沒有,我的照片沒有在網路上公開過。是的,這是自助旅遊團。沒有,我沒有違反團規。沒有,我沒在出發前2週,通知莊采霏說我們要退團。沒有,答辯狀上我沒有寫我要退團。只是大家跟他說個性不合,各走各的。不是放主辦的鴿子。純粹是個性不合。就分開旅行。而且事前都已經跟被告講過。沒有,當時在整個過程裡面,沒有偷飯店的東西。我們不曉得被告的行程是什麼。中途在旅館有碰到,但只碰到過一次,在瑞士蘇黎世的旅館好像有遇到被告。同行的小姐有跟被告住在瑞士的旅館一個晚上,但是第二天開始這位小姐就沒有跟被告住在一起。有的在一起,有的沒有在一起。(101)我沒有跟被告發生爭執。(102)我沒有在網路上發表關於被告的文章。交通工具費用也是有人負責,瑞士是用通票,有人去訂通票,也有人負責收,但是瑞士的通票是寄到被告那裡。沒有,我沒有去問被告為何要張貼這些文章。(105)但是在民事案件開庭時,有請被告把這些文章撤掉。(106)我當時因為看到這些內容之,就決定要參加,我有無表示同意我不記得了。我有無同意我不記得,但是我要參加,所以才訂機票。我不會發生跟被告同樣的事情。」 100萬元 原審卷第324-329頁、本院卷第80-95頁 5 104年12月15日(網路匿名david8720之人於背包客棧論壇發文) 「為何一個團長會被毫無利益關係的十三位自己親招的旅遊同伴拋棄?就樓上的部分言詞,這位團長應該先將旅遊價值事前言明,並且嚴定如果團員膽敢不服命令,或脫隊,必須付出……作為損害賠償。才有事後追訴權,否則目前團長的言詞大部分是違法行為,他們隨時可以向地檢按玲提告,如果13人同時去告,就是十三個不同的案子,你會法院跑不完。就上述事件他們也可以說,這位團長費盡心思,框了十三個人進人她規劃的旅遊集中營,還得免費被他奴役驅使,還得每人支付十數萬元新台幣旅費,最後因為精神上無法與這位高高在上的團長相處,而全體脫隊;因為與團長所處之日,受到精神壓力而無法達到旅遊之喜悅,向這位主事團長申請理賠事。雖然司法是最後的防線,但也不希望司法被任意玩弄,一個熱愛法治的人上。」 40萬元 原審卷第171頁 6 105年5月21日(網路匿名david8720之人於背包客棧論壇發文) 「第41條(罰則)【非告訴乃論】第2項~§45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罰金。你們把人家真實姓名及照片公布於網。又說別人偷竊.詐欺.....未經司法認定之事,你們做了那麼多就不要怕告。大家去法院說清楚。我已幫大哥趙(p2chao)寫好20張A4。說明他與夏川彩得一切。如果你們還想讓她平靜就不要來惹我。如果逼我說出實情以後的發展,本人不負道義責任。第三百一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下列情形之一者,自衛、自辯者。不罰。別忘了這是妳們的主張,哈哈哈。」 原審卷第173頁 「我想,我認為妳不是他們一夥的,所以好意通知妳,想放妳一馬。但你卻曲解我的善意.如果無法刪除.妳就引文說明.妳所引用的這篇文章未經妳查證.對這十三個受害人深感抱歉.我與他們研究.可否就此放過妳.如果還有類式網文也請一併處理.訴狀我已寫好.這十三個人在台灣各處.網路偵察已被害人所在地為之.所以我只替他們寫狀.狀告是他們各自為之.妳如被告將全省跑.夏川一族我已告發.目前偵辦中.因為個資案件.非告訴乃論.只要提告.我們想徹也撤不了.我想我不是一個仗勢欺人的人.這是我最後釋出的善意.訴狀已傳給他們.今天是假日希望還可以追回.等一下我通知他們等到星期日.最後妳想這十三人來至台灣各地.行業各別有醫生.在職公務員.退休高階公務員.旅行社社員.有導遊.有退休老人.私人公司老闆平均年齡在40-50歲.本互不相識.又沒有利益關係.為何要集體離團?如果一起出遊還多一個夏川免費翻譯不是嗎?又不會被夏川告民事損害求償(目前已加到近新台幣五百萬),不過法官看她理由不足,補件中,如果她一直拿不出合法訴求理由,我想很快案子就會駁回。其中原因我們局外人還是別多管,我想我們都是心存善念之人,我大哥p2chao,為了不想再刺激夏川,對事件原委放在心中一直沒說,直到去年12月接到夏川的民事訴狀才告訴我,我花了一些時間.蒐集了網路上所有的資料,加上半個月前大哥告訴我,與夏川小姐由認識到最後的所有事,我寫好了20頁A4紙張,但為了顧慮夏川的未來.我一個佛教徒不想做那麼絕的事.所以你有看到吧!我勸他們別惹我,這堆資料會傷她多深,我不知道,但這些都是有憑有證,不像他們憑空想像,完全沒有法學上的證據力,就想用大法官釋509條作免死金牌,來認意輕賤別人,當別人都是濺民,可以隨意傷害。寫了那麼多真是浪費我時間。我想是非曲直還是由法院來公斷吧.」 原審卷第175頁 7 105年4月11日 被上訴人之刑事告發狀內容 每句賠償5萬元。 原審卷第367頁 8 105年10月3日 被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 原審卷第369頁 9 105年11月29日 被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㈠內容 原審卷第371頁 10 106年4月12日 被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㈡內容 原審卷第373-374頁 11 106年1月12日 被上訴人之刑事陳報狀內容 原審卷第375頁 12 106年8月16日 被上訴人之陳報狀㈠內容 原審卷第377-379頁 13 105年6月21日 被上訴人書狀內容 原審卷第381頁 14 108年10月2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 原審卷第383-386頁 15 108年4月25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被上訴陳明狀內容 原審卷第387-389頁 16 108年11月23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 原審卷第391-393頁 17 108年3月11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狀內容 原審卷第395頁 18 107年11月13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 原審卷第397頁 19 107年1月21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聲明暨反訴狀㈠內容 原審卷第399頁 20 106年2月1日 被上訴人之書狀內容 原審卷第401頁 21 105年3月21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內容 原審卷第403頁 22 105年3月21日 被上訴人之書狀內容 原審卷第405頁 23 108年11月1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暨反訴狀內容 原審卷第411-415頁 24 106年2月8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陳報狀㈠內容 原審卷第417頁 25 108年10月16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答辯暨反訴準備書狀㈠內容 原審卷第421-423頁 26 108年11月1日 被上訴人之民事反訴證據補充狀內容 原審卷第275-281頁 共計 請求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