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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5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598號

原告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告
久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志
訴訟代理人
劉大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花蓮縣;且被告係受原告指示而將原告向其所購買之系爭板材運送至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宇鎰欣公司交付原告,有貨櫃運送簽收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 頁),則兩造間就系爭板材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應在新北市八里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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