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6,39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