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6,39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