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
    林勇村

  • 原告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43號原   告 非要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村 被   告 王偉翰即素素衣的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佰零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