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樺
- 相對人
-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秀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八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上訴,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又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 │ │對人負擔百分之 ││ │ │89。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 │ │對人負擔。 │├──────┼────────┼────────┤│第二審證人旅│ 53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費 │ │對人負擔。 │├──────┼────────┼────────┤│合 計│7,485元 │ ││ │ │ │├──────┴────────┴────────┤│說明: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89即2,652元 ││(計算式:2,980元×89/100=2,652元,元以下4捨5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