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茂乘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樺 相 對 人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3222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百分之八十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駁回上訴,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確定。又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 │ │ │對人負擔百分之 │ │ │ │89。 │ ├──────┼────────┼────────┤ │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 │ │ │對人負擔。 │ ├──────┼────────┼────────┤ │第二審證人旅│ 53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 │費 │ │對人負擔。 │ ├──────┼────────┼────────┤ │合 計│7,485元 │ │ │ │ │ │ ├──────┴────────┴────────┤ │說明: │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百分之89即2,652元 │ │(計算式:2,980元×89/100=2,652元,元以下4捨5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