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64號聲 請 人 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惠源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後,本院108年 度司執字第7131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16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 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至3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1315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執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180 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得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受理後即於108年7月16日核發北院忠108司執壬字第00000號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處分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尊中所持有之金門度假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於108年8月16日核發禁止聲請人侯尊中為移轉其所有在第三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或為其他處分。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上開債權在上開債權總額範圍內扣押,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並影印存卷。相對人原可接續進行執行以資受償,若因本裁定而停止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應供擔保之金額,即應為相對人因無法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損失,並以前開債權本息總額按法定利率,計算至本院裁定停止時前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確定終結時之金額為適當。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執行名義之債權額、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聲請人所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繁簡程度各情,酌定【計算式:[ 300萬元(債權額)+112,397元(迄至108年9月5日之利息)]× 5%×4年(辦案期限加送達)=622,4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聲請人供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