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文敏
- 相對人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澤維」記載,應更正為「張澤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