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文敏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澤維」記載,應更正為「張澤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