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陶圓圓
- 聲請人
- 洪喜樂
- 聲請人
- 黃宇菁
- 相對人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陶圓圓、洪喜樂、黃宇菁主張相對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似持變造或偽造之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獲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12599 號民事裁定,而聲請人業向相對人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本院停止執行。然兩造間目前並無任何執行事件存在之紀錄,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