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范德淵
- 相對人
- 安邦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傳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北簡字6094號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及反訴訴訟費用皆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45號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88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一審證人旅費 │1,06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證人旅費 │778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6,450元 │相對人繳納 │├────────┼───────┴───────────┤│說 明 │前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 │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658元( ││ │計算式:1,880元+778元=2,6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