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64號
- 原告
- 韓鎮宇
- 原告
- 成佳樺
- 被告
- 健康食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香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後,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0六一號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五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和解、調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後,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0二一號返還押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北簡字第一八六五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和解、調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