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陳雯珊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24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齊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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