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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蔡瑩貞
被告
吉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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