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29號原 告 蔡瑩貞 被 告 吉作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