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
- 原告
- 林育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其請求給付加班費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1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