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64號原 告 林育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其請求給付加班費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61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 之裁判費為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