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 原 告
- 楊于萩
- 被 告
- 叫車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希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