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13號原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慕柔 被 告 彭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