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21號原 告 蔡政忠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宣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7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