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87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