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50號
- 原告
- 魏崇智
- 訴訟代理人
- 趙友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崇義、英禾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