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50號原 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崇義、英禾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91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