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家淳

  • 原告
    魏子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魏子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1,970元( 計算式:工資9萬8,000元+資遣費7萬2,820元+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墊償提繳8萬1,150元=25萬1,9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惟其中9萬8,000元因具有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半數即500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60元(計算式:2,760元-500元=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