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06號
- 原告
- 富灃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新松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興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