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原 告 華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被 告 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 萬5,88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萬1,1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