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原 告 顏晨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