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0號
- 原告
- 魏裕榮
- 被告
-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元榮
- 被告
- 王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