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50號原 告 魏裕榮 被 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榮 被 告 王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