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4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文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