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01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蕙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39 元,應繳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