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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袁蕙華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維揚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43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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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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