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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 原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子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號原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林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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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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