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蔣慧珍
- 原告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子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號原 告 三毅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林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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