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劉自明
-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劉育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另按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解 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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