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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給付代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64號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劉育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5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二、另按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亦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業經廢止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檢附其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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