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 原 告
- 鎰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成
- 訴訟代理人
- 陸正義律師
- 陳偉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