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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鎰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成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陳偉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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