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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詹慶堂

  • 當事人
    徐建成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37號原   告 徐建成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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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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