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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告
陳倚敏
被告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李秉泓(即李孟哲)

      廖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2,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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