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陳倚敏
- 被告
-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良
李秉泓(即李孟哲)
廖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減徵1/2後為2,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