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65號
- 原告
- 瑪上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群諺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君
- 被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常義
- 訴訟代理人
- 張菁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2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