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昀
- 被告
-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Dell PowerVaultMD3820i儲存設備壹台(機號:GT6XZH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