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伏谷清、林尚能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Dell PowerVault MD3820i儲存設備壹台(機號:GT6XZH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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