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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林尚能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Dell PowerVault MD3820i儲存設備壹台(機號:GT6XZH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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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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