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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473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林立昀
被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Dell PowerVaultMD3820i儲存設備壹台(機號:GT6XZH2)」,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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