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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3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30號

原告
劉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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