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5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岳儒間給付租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尚應補繳 │
│原 告│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震旦開│  1萬4400元│ 1000元  │ 500元  │
│發股份│      │      │     │
│有公司│      │      │     │
├───┼──────┼──────┼─────┤
│金儀股│  5600元  │ 1000元  │ 500元  │
│份有限│      │      │     │
│公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