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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66號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樂電商資訊社、趙文龍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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