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80號原 告 大瀚環球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錕泰飲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19 元【計算式:租金及水電費用108,394 元+標的物整修費用48,825元=157,21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