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莊滄欽
- 原告世界豆漿大王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84號原 告 世界豆漿大王店 法定代理人 莊滄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蜂誠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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