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9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 被告
- 盛國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鍾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926元(計算式:18,320元+167,606元=185,9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