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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租賃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 原告
    標捷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11號原   告 標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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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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