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77號
- 原告
-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繡婕即美味炸雞王、王炳鈞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