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77號原 告 遠銀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宏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繡婕即美味炸雞王、王炳鈞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