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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81號

原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上列原告立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韓博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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