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2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劉育成等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