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2號
- 原告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訴訟代理人
-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劉育成等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補字第16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嗎哪菜殿堂有限公司、劉育成等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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