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60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