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0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