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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12號

原告
宋靜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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